资助程序。
1.立项申请。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受理企业的立项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2次以上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填报申请相关资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一式5份(含电子版)上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申报资料。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
(2)《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3)证明相关项目实施进度的证书、证件等;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提供如实反映其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同一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请财政资助,特殊情况经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分2期资助,并提供截止到申请时的审计报告。
3.项目评审。由市经委、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基本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相关行业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验收),必要时可对重大项目等组织现场评审(验收)。根据企业申请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投资规模、生产条件、产业化前景、经济社会效益、财务情况及实际投入等进行综合评价。
4.项目审定。市经委、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新药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下达。
5.资金拨付。资金拨付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下拨至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相关资料:《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建议书》 《杭州市医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回复时间:2010-12-07 16:42